近年来,天津离婚率一直在高位上运行,仅去年一年时间,天津就有6万多对家庭解体,离婚率创下了历年来的最高。按照国家人口统计学的统计方法,去年天津离婚率高达万分之五十八,在全国各省市位居第一;按照民政部门离婚人数占结婚人数之比的统计方法,去年本市离婚率已经接近70%。当然,也有一些为买房卖房办理离婚手续的,但也不乏利用政策的幌子,打着假离婚的旗号而来,实际事后并不复婚,行真离婚之实的。业内人士指出:“只涨不落”持续走高的离婚数字,绝非“假离婚”导致的,“真离婚”的人数真的是主流。在离婚家庭中,有一部分夫妻为了孩子的将来,在双方婚后购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而离婚时却要对孩子名下的房产进行分割,这样做合法吗?
案例:近期,家住滨海新区的王先生和刘女士在民政局办完离婚手续后,来到泰达公证处想办理双方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公证。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婚生女儿小王(6岁)由刘女士抚养,但是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女儿小王名下的商品房一套由王先生所有,王先生将原购买房屋款项的一半返还给刘女士。公证员接待后,对该上述离婚协议内容进行审查,并对双方分割其女儿小王名下的商品房之条款予以指出不妥,建议双方重新协商后办理。王先生对此感到非常不理解:“我女儿根本没有能力购房,房屋是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啊?现在离婚,应当一人一半啊?”
公证员点评:首先,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从中可以看出,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分别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其三,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所以,夫妻离婚时对于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是不能随意处置的,一般由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代为保管。
因此,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登记的是未成年子女的名字,则其未成年子女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作为孩子的父母均无权处分。夫妻之间一旦感情破裂而离婚,也就不能请求分割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则获权和孩子一起居住在这套房子里,但是另一方不得请求分割,更不能以放弃房子产权为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否则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
2022-02-17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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