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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房地产业实行“红黑名单”制度 失信房企将受限

来源:南宁晚报  凌剑伊 柳州房掌柜  2017-10-11 09:29:44
[摘要]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楼市各种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给购房者以及社会带来了诸多不良影响。今后失信房企将受到惩戒,严重失信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严重的,将限制其取得房地产项目商品房预(销)售许可、 ...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楼市各种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给购房者以及社会带来了诸多不良影响。今后失信房企将受到惩戒,严重失信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严重的,将限制其取得房地产项目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近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南宁市房地产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红黑”管理制度),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1

  上榜企业都有哪些奖惩措施?

  “红名单”企业可享“绿色通道”

  根据“红黑”管理制度,上榜“红名单”的企业评选是有条件的: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市级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那么,列入“红名单”的企业将获得哪些激励措施?根据“红黑”管理制度,列入“红名单”的企业将实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机制,办理相关业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并简化程序;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项目、物业管理项目等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依法依规优先选择;还将根据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推荐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

  “黑名单”企业将被重点监管监察

  上榜“黑名单”的企业被列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并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年至少约谈一次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从严审核行政审批事项,情形严重的,限制其取得房地产项目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暂停其相关资质证书的评审,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对其资质作撤销或降级处理。对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同时,严格预售资金监管,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重点监管额度预售资金情况的检查力度。

  此外,上榜“黑名单”房企还将被限制参加招投标活动,限制参与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项目,物业管理项目等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活动。以及限制参加评优、表彰,取消或建议取消参加各类评优、表彰活动的资格。

  2

  “黑名单”是如何确定的?

  10个工作日内推送到信用平台

  这份“红黑”名单是如何确定的?据介绍,市住房局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发现从业主体存在违规行为的,形成初步名单。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主体,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在接到告知通知书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应当予以采纳。

  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主体,市住房局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认定。经审核确定的“黑名单”,经市住房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住房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被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主体,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的,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提出解除申请,经审核同意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住房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红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列入和解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

  3

  名单是否固定不变?

  “黑名单”主体修复信用可删除

  那么,只要上榜“红黑名单”,名单是否就不变了?并不是。“红黑”管理制度将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志愿服务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

  市住房局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黑名单”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的方式。属于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擅自退出管理项目等“一票否决”情形的,一年内不予信用修复。

  “黑名单”公布期限内,发现“黑名单”主体因“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名单有效期满,“红名单”主体无新增失信记录的,自动延期。“黑名单”主体完成整改的,退出名单;未完成整改的,延长管理期限,直至完成整改;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延长管理期限一年。 

  7大情形将被纳入“黑名单”

  符合以下7种情形之一,应被纳入“黑名单”:

  ●依据南宁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记分周期内失信行为累计计分20分以上的。

  ●1年内受到管理部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购物等行政处罚2次或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1次的。

  ●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决的。

  ●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刑事犯罪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故拖欠工程款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擅自退出管理项目或物业服务合同发起经业主大会决议解聘后无正当理由不退出管理项目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纳入“黑名单”管理范围的。

  ■相关链接

  什么是“红黑”管理制度

  “红黑”管理制度是通过对房地产行业从业主体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和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进行征集和信用评定的基础上,将诚实守信企业列入“红名单”,将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相关部门或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在一定时间内对列入“红黑名单”企业进行相应激励或惩戒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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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黎转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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