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交了首付款后却迟迟未能签下购房合同
置业顾问卷走购房款
开发商用人失察被判履约
签了《认购书》,买房者按照某楼盘置业顾问高某的要求,将首付款转入了指定账户。事后,高某却一直拖延不肯与买房人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几个月后,4名买房人才发现,他们的购房款被高某“卷走”拿去赌博。购房合同没签,开发商也不认账,买房人的损失该找谁负责?去年底,唐某等4名买房人将南宁市某房地产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开发商履约,与他们签订购房合同。
昨日,记者从南宁市邕宁区法院获悉,一审法院认为,高某的行为是某房地产公司自己用人失察,该公司违约,应该与4名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告到法院
因购房合同
迟迟签不下来
去年5月,唐某等4人先后看中了南宁市某房地产公司位于邕宁区的某楼盘。4人均以5000元左右每平方米的价格,与该楼盘置业顾问高某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并支付了2万元定金以及2.5万元电商费。此后,唐某等4人按照高某的要求,先后将10万至20万不等的首付款转入高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交完首付款后,唐某等人催促高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可高某却总是借故推脱,迟迟未与唐某等人签合同。直到去年底,唐某等4人依然未能签下购房合同。
明明已经交了首付款,却迟迟不能签约,这让唐某等4名买房人很窝火。去年年底,唐某等4名买房人集体将某房地产公司告上南宁市邕宁区法院,要求与该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将该买卖合同进行备案。
唐某等买房人认为,高某作为某房地产公司售楼部的置业顾问,负责面向购房者处理商品房交易事务,其行为对外代表公司。他们都相信高某在售楼部向他们提供的服务和传达的信息,均是履行其职务的行为。他们现已向高某指定的账户支付了首期购房款,即表明他们已向某房地产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根据合同法关于双务合同对等给付及诚信原则,某房地产公司应与他们签订买卖合同并备案。
房款被挪
置业顾问将房款
用于赌博
某房地产公司辩解说,要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是需要交纳一定款项的,可该公司并未收到唐某等4名买房人交纳的相应房款。所以,该公司不能与唐某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边是唐某等人说他们已经交付了购房首付款,一边是开发商说没收到房款,4名买房人的首付款去了哪?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某房地产公司的该楼盘已经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楼盘以深圳市某网络公司为电商平台,由南宁某房地产咨询公司代理销售,高某是该公司的员工,是该楼盘置业顾问,负责房屋和车位的销售。
而高某让4名买房人指定汇入首付款的账户,是其朋友潘某的账户。之后,高某又叫潘某将款转到自己账户。高某取出该款,用于在赌博网站上赌博。2016年6月20日,高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在该案尚未审结。庭审中,某房地产公司代理人建议法院应该考虑是否追加某房地产咨询公司及高某作为该案被告,但唐某等4名买房人不同意追加。
法院判定
开发商
选人用人失察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至于置业顾问高某“卷走”买房人首付款是否该承担民事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某楼盘,由某房地产咨询公司代理销售,高某是该公司的员工,是该楼盘置业顾问,负责房屋和车位的销售。
从唐某等4名买房人选房,到签订认购书及后续的整个交易过程,均由高某代表某房地产公司向他们提供服务。交易的地点在某房地产公司的售楼部进行,唐某等买房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高某有权代表某房地产公司从事房产交易事宜。唐某等人基于对高某职务行为的信赖,按照高某指定的账户汇入购房款,唐某等人不存在过失或过错。至于高某将唐某等人交付的购房款用于赌博,是某房地产公司选人用人存在监管失察,唐某等买房人不应承担责任。因此,某房地产公司对高某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唐某等4名买房人已按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按时向某房地产支付了约定的定金、首付款,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没有迟延履行或不全面履行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但某房地产公司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由此,一审法院判定,某房地产公司应与唐某等4名买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该份合同进行备案。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2022-02-11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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