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廖先生与他人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柳州市鱼峰区某小区的一套集资房,结果,卖房人覃某却没有按约交房,因为房屋早在2012年就被卖给了第三人。2016年11月,廖先生将覃某起诉到鱼峰区人民法院。日前,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判定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卖房人覃某返还廖先生购房款、办证手续费43万余元。
30多岁的廖先生准备在柳州市购买一套房屋,2015年6月,廖通过朋友认识了覃某。覃某告知廖先生,她在鱼峰区某小区有一套集资房,可以将这套房屋卖给廖先生。2015年6月29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覃某将其上述单位集资房屋卖给廖先生。之后,廖先生依约将购房款、办证手续费、购房定金等共计43万余元支付给覃某,后来,覃某亦将前述房屋钥匙交给廖先生。
然而,当廖先生请来装修人员到上述房屋装修时,却发现房屋的门锁已被人换新。覃某给的钥匙根本无法进入房屋。事后,廖先生获知,上述房屋早在2012年就被覃某及其丈夫卖给了其他人。事后,廖先生与覃某协商退款未果便将其起诉到了鱼峰法院。
鱼峰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覃某在与廖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就已于2012年4月18日与第三人黄某签订了《购房指标转让协议》,且在2015年1月28日前已经收取了黄某涉案房屋的大部分购房款,其“一房二卖”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对于廖先生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为购买涉案房屋支付的购房款、办证手续费共计43万余元,法院给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2022-02-17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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